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良渚博物院志愿者服务社是为了推进良渚博物院建设,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弘扬志愿者精神,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促进和谐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组织机构。承担弘扬良渚文化、普及历史文化知识、服务社会大众的重要使命。
第二条 本志愿者服务社奉行创新求实、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服务于良渚博物院的各类工作岗位 。
第三条 本志愿者服务社在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及良渚博物院的规章制度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组织参与良渚博物院的参观讲解、导览、咨询;
第五条 组织参与良渚博物院的各类社会教育活动;
第六条 组织参与良渚博物院的各类展览的策划、设计等工作;
第七条 组织参与良渚博物院的各类资料的搜集整理、文物档案的录入等多种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志愿者服务社隶属于良渚博物院,机构全称为“良渚博物院志愿者服务社”。
第九条 服务社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组织章程;
(二)对良渚博物院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三)根据良渚博物院的实际状况和需求,讨论和决定服务社的工作任务和活动计划;
(四)组织产生或调整服务社领导成员;
(五)不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资格评议;
(六)评定优秀志愿者。
第十条 服务社根据良渚博物院日常工作需要,下设若干服务队。
第十一条 服务队主要职责
(一) 接受服务社的工作委托,完成相关的工作安排;
(二)对本服务队志愿者和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三)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队内的服务工作以及临时性服务工作;
(四)组织本服务队志愿者开展相关活动;
(五) 根据良渚博物院工作岗位的需求向服务社建议充实相关志愿者;
(六)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服务效果。
第四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概念
(一)志愿工作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求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二)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志愿者条件
(一)凡在本市居住或工作,年龄一般在18-65周岁,身心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和文博事业,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能够自由支配业余时间的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
第十四条 志愿者招募
(一)良渚博物院志愿者向社会公开招募,随时接受报名。招募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
(二)报名者应填写《良渚博物院志愿者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书或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志愿者资格经审核、考核通过后,正式成为良渚博物院志愿者。
第十五条 志愿者权利
(一)有权参加良渚博物院开展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二)有权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业务培训;
(三)有机会参加良渚博院组织的对外学习、交流等活动,参与博物院内部学术研讨、座谈等活动;
(四)可享受良渚博物院购书优惠待遇,查阅良渚博物院资料室的相关资料;
(五)可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六)可就志愿者服务工作对志愿者管理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可享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管理组织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志愿者宣言,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二)热爱博物馆事业,具有无私奉献,不计回报,爱岗敬业,团结互助的精神;
(三)按时保质完成良渚博物院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向社会推荐展览内容,传播祖国悠久历史文化;
(五)每月应参加志愿者活动不少于8小时;
(六)自觉维护良渚博物院和志愿者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不泄露良渚博物院内任何保密文件和信息;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良渚博物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志愿者工作管理
(一)凡符合本章程规定者经申请考核合格后可成为良渚博物院志愿者,期限一年。届满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服务,经批准,服务期可顺延。
(二)根据需要服务社可临时招募志愿者完成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三)志愿者服务时间原则上每二周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每月服务工时不少于8小时。
(四)志愿者上岗时着装规范,佩戴志愿者标志,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五)参加志愿者服务应准时到岗,如需早退或请假,应事先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如更改工作时间,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六)作为志愿者应举止大方,言辞得体,微笑服务。不说粗话脏话,不与观众发生争执。
(七)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主动联系良渚博物院工作人员。
(八)志愿者表现与身份不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志愿者组织章程、在志愿服务中不认真,不负责,不称职、有损本院形象的将予以辞退;表现优秀者年终予以表彰。
(九)志愿者在每次服务工作后须认真填写工作手册,各岗位的负责人根据其表现做出评定,并记录在册。志愿者服务社每年将根据本手册反馈的信息,对志愿者工作做出年终评定,评定结果将录入良渚博物院志愿者个人档案。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志愿者服务社讨论、提议,由志愿者服务社与良渚博物院共同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志愿者服务社因故终止时,需经良渚博物院认同,并由服务社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良渚博物院志愿者服务社。
第二十一条 良渚博物院志愿者工作启动之时至服务社正式成立之前由良渚博物院代行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即日起生效。